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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是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可有人却想钻空子,一边用医保报销医疗费,一边起诉医院全额索赔,试图“双重获利”。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时,依法追加医疗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回应:侵权赔偿不支持重复获利,医保已报销部分,由侵权人直接退还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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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祁某出生时因某医院诊疗过失导致人身受损,此前法院已判定医院对祁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22年1月—2025年5月,祁某后续治疗产生费用407889.87元,按责任比例,医院应赔285522.91元。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祁某在此期间已通过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176484元。某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获悉后,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判令医院在赔偿范围内退还该笔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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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祁某的医疗损害系因医院的诊疗过失造成,医院作为侵权人,应对相关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祁某违规报销17万余元,致使国家医保基金遭受损失,第三人医保局有权就该部分款项依法行使追偿权。


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祁某109038.91元(即应赔总额285522.91元扣除已报销的176484元后的剩余损失);同时,医院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医保局退还医疗保障基金176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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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为什么不能“两头拿钱”?

违背公平原则:侵权赔偿只补实际损失,不允许额外获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权利状态恢复至损害发生前,而非使其额外获利。本案中,若被侵权人既保留医保报销款,又向侵权人全额索赔,则构成“双重获利”,违背公平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医保基金是公共利益: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侵权人的过错“买单”。

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医保基金被不当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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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这些行为千万别做,轻则退款、重则犯罪!

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如医疗过失、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就医要如实说明受伤原因;可先行由医保基金垫付的按规定办理,不能隐瞒受伤事实违规全额走医保报销。

已误用医保报销的,主动退回医保部门,再向侵权人索赔。

故意隐瞒、虚构原因骗取医保基金,将被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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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医保报销+医院索赔“两头拿钱”?重复获利要退还

作者 | 黄冬妮

来源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 | 崔秀娟 符媚茹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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