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6年1月28日科学技术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特别提到,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等十三种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情形,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24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6年1月28日科学技术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阴和俊
2026年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依据有关规定或程序,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单位开展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强指导监督,调查完成后加强对调查结论的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按职责和权限分别予以处理。
(一)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管理、监督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即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
(一)不履行委托协议、任务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五)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七)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八)隐瞒、包庇、纵容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行为;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工作失职,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四)未经批准在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五)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承担或参加本单位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参与本单位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有关论文、著作、专利、标准等科技成果的署名;
(七)在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组织管理过程中组织、协助、接受请托;
(八)干预评审活动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九)泄露申报材料、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立项安排等敏感信息;
(十)设租寻租,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十一)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
(十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五)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协助请托;
(八)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九)不按规定上缴应缴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一)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六)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实施、接受、协助请托;
(八)擅自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九)提交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
(十)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技成果;
(十一)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
(十二)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三)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未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组织方规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签订的工作承诺;
(二)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三)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材料;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
(五)组织、协助、接受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
(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八)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九)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十)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技成果;
(十一)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一)未按合同、协议等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等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擅自委托其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七)收取明显超出公允范围的服务费用或通过“补充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用;
(八)泄露服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暂停拨付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六)扣减、追回有关管理费或任务经费;
(七)压减委托管理的任务数量;
(八)中止、解除任务委托关系;
(九)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存在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五)项至第(九)项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第十一条第(九)项的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给予第十一条第(九)项处理的违规行为,未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取消2年内(含2年)相关资格;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取消2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相关资格。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责令调离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岗位;
(六)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存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第十三条第(六)项的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给予第十三条第(六)项处理的违规行为,未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取消3年内(含3年)相关资格;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取消3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相关资格。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存在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七)项至第(十)项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第十五条第(九)项的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给予第十五条第(九)项处理的违规行为,未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禁止2年内(含2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2至5年(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存在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第九条第(一)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八条第(六)项至第(十二)项违规行为、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第十七条第(九)项的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给予第十七条第(九)项处理的违规行为,未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禁止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3至5年(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供的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存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违规行为且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或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损失;以及存在第(三)项至第(九)项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第十九条第(五)项的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给予第十九条第(五)项处理的第三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其违规行为未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的,对第三方机构取消2年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取消3年内(含3年)相关资格;影响科学技术活动主要任务落实、核心关键目标或指标实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对第三方机构取消2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取消3至5年内(含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的,对第三方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相关资格。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问题线索或举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移送部门或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单位或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范围;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五)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一)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有关技术文档、财务资料等;
(二)现场查看实验室、设备、成果等,核实验证原始实验数据、研究过程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开展重复实验、测试、评估或评价;
(三)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录音、录像;
(四)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提供专业支撑;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或方式。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调查中发现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当事人对调查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应当据实做好记录。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当向交办机关或移送部门报告。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三)处理依据和决定;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处理决定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有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按照有关规定,将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处理主体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复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复查申请人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查申请已经受理,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在复查决定作出期限内又对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撤回复查申请。处理机关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及时终止复查,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对推动产生重大科技创新、技术变革以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且已纠正违规行为,完全履行处理决定要求整改义务的,作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作出减期处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存在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主管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以按照已有规定处理。
